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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现场证据的效力认定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作者: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1 阅读: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一)偷拍的效力1.跟踪偷拍:证据被认不合法案例1:1996年3月,丁某与马某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丁某不孕,婚姻出现裂痕。2004年5月,马某与朱某认识,并成了“相好”。丁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决定离...

一、问题的提出

 

(一)偷拍的效力

1.跟踪偷拍:证据被认不合法

案例1:1996年3月,丁某与马某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丁某不孕,婚姻出现裂痕。2004年5月,马某与朱某认识,并成了“相好”。丁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决定离婚。为了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并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她安排其弟跟踪马某,并偷拍下马某与朱某关系亲密的一些镜头,以此来作为丈夫与她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丁某2004年9月将马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他们离婚,并判令马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诉讼过程中,丁某向法庭出示了马某与朱某同居时的亲昵照片及资料。而马某却认为丁某派人对其跟踪,偷拍他和朱某的一些照片,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证据不合法。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提供的证据因为是第三人通过跟踪、偷拍的手段所得,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不予采纳。经法庭主持调解,丁某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判决准许丁某与马某离婚。[2]

2.家中安装摄像头偷拍:证据被认合法

案例2:1998年9月,小萍和小军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萍离家到国外打工,小军则在老家找了一份工作。因长期分居,小萍获知小军有了外遇,便在自家卧室内偷偷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并偷拍到了小军多次和一位异性在家中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小萍要求法院判令其与小军离婚,并判令小军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小军只分夫妻财产的20%。庭审过程中,法庭当庭播放了小萍对小军通过监控方式获取的录像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小萍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头偷拍丈夫与其他女人发生婚外性行为的证据,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等其他权利,该证据合法有效,判决小萍与小军离婚,判令小军赔偿小萍精神抚慰金4万元,夫妻原有共有财产一人一半。[3]

(二)现场直拍的证据效力

1.他人房中现场拍摄:行为被判侵权

案例3:陈某诉妻子成某离婚案在上海南汇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安某租赁的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内,拍摄了安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成某打了安某的耳光,并按住安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安某的内衣,安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露。为此,安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二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和王某在安某租赁的房屋内捉奸,侵害了安某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安某的精神损害,成、王二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4]

2.自己家中现场拍摄:行为合法有效

案例4:章某的丈夫石某与同事黎某之间有了婚外同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某天章某到外地出差,由于航班取消耽误了行程。当晚回家,却发现石某与黎某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愤怒的章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拍了照。事后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石某离婚,并要求石某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石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章某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黎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章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家卧室内通过拍下丈夫与她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行为合法,证据应认定有效,章某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石某索赔精神损失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章某与石某离婚,石某赔偿章某精神损失八千元。石某不服,以捉奸证据不合法,其不应赔偿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

二、性知情权与性隐私权之冲突与衡平

(一)性隐私权

什么是隐私权?我们先看什么是隐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6]依通说观点,隐私本身并无合法与非法之分,只要是满足“不愿他人知晓”或“不便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即构成隐私。

第二种观点认为,隐私即秘密,是指尚未公开的,合法的事实状态和一般情况。[7]该书将隐私定义为合法的隐私,非法的隐私则不构成隐私。“隐私应当是一种合法的,不危害到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事物或行为的信息。”[8]合法的隐私是指符合法律明文规定和社会公德的隐私。非法的隐私是指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隐私,分为违法的隐私、一般违规的隐私与法不调整的隐私(或可称为中性隐私)。[9]

笔者赞成第一种的观点。隐私就是一种客观事实或实际状态,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其本身不应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隐私的自然属性告诉我们,只要主体愿意隐瞒,隐私客体即可成为隐私事实,即使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隐私照样可以产生并继续存在。”[10] “无论隐私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的内容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11]同时,还应当注意:虽然隐私本身无合法与非法之分,但涉及隐私的行为却存在合法与否的判断。

据此,对于夫妻而言,婚外性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或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主体当然不愿意他人知晓二人之间的如此秘密;其次,婚外性行为是行为主体二人的私事无疑。因此,婚外性行为当然应当属于个人的隐私。

那么,婚外性行为主体对此行为是否享有隐私权呢?隐私权依通说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12]这种人格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觉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与性隐私权对应的,即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不特定人,都负有对他人涉及性行为的隐私不予侵入、窥视、干扰、刺探、调查、擅自公布并严格保守秘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