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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孩子”大战何时才能不再上演? -《“夺子之战”何时休》系列报道之一

来源:民主与法制作者:王涵 发布时间:2016-12-02 阅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离婚数量的不断攀升,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孩子抚养权争夺问题也屡见不鲜。夫妻双方两个大家庭甚至为了争夺孩子反目成仇、大动干戈。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有近六成夫妻在离婚时会出现“抢孩子”的现象。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离婚数量的不断攀升,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孩子抚养权争夺问题也屡见不鲜。夫妻双方两个大家庭甚至为了争夺孩子反目成仇、大动干戈。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有近六成夫妻在离婚时会出现“抢孩子”的现象。

  日前,在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共同承办的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夺子大战”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所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成为研讨会上专家学者讨论的焦点。

  本期系列报道以此为契机,通过对专业人士的采访,诠释了“抢孩子”这一现象所带来的问题及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

  孩子与一个家庭血脉相连、密不可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下,一个孩子往往成了好几个家庭的命脉。当一段婚姻无法维系,孩子便成了父母争抢的焦点。近年来,随着离婚数量的不断攀升,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孩子抚养权争夺问题也屡见不鲜。夫妻双方两个大家庭甚至为了争夺孩子反目成仇、大动干戈。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有近六成夫妻在离婚时会出现“抢孩子”的现象。

  无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谁对谁错,无论以什么方式结束这段婚姻,最受伤害的都是孩子。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关系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发展,因此孩子的利益是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

  “抢到孩子就能获得子女抚养权。法院如果把抚养权判给不带孩子的一方,就没法执行。”一些抢孩子父母说。被剥夺亲权的一方可能长期处于与孩子无法联系的境地,孩子也处于极不稳定的生活环境中。“抢孩子”不仅妨碍对方正当行使亲权,还极大地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可究竟该怎么做才能排除外界的干扰因素,真正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利益呢?


“抢孩子”大战

  男方吕某与女方王某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于2007年8月生育了儿子吕某某,跟随吕某和王某生活。2013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王某起诉离婚,理由是婚后吕某不顾双方夫妻感情,经常酗酒、多次打骂王某并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吕某对以上事实不予认可并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2014年1月,吕某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但是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双方存在很大争议。吕某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自2014年2月,未经王某同意,悄悄将孩子带回了其老家交由父母照顾,并不准王某看望孩子。

  本案经由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在双方分居期间,孩子跟随吕某共同生活,王某主张吕某有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所以判决孩子由吕某抚养,王某有探望吕某某的权利,综合考虑吕某某的实际需要和王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后来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孩子由吕某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王某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孩子也一直是由王某与母亲照顾,吕某强行将孩子带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孩子归王某抚养。吕某答辩称:夫妻双方都是医务工作者,工作忙碌,儿子吕某某从学走路开始,就一直由爷爷奶奶照看,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应由吕某抚养。

 

二审改判 抚养权归母亲

  二审庭审期间,王某提供孩子的作业本、微博等证据,证明双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至第二次起诉期间的分居时间里,名义上孩子是跟随吕某生活,但实际上主要由王某的父母照顾孩子并陪伴其写作业,晚上再由王某的母亲把孩子送回吕某处。后来因为吕某父母过来照顾孩子就不再让王某及其母亲看望孩子。2014年2月底,吕某不顾孩子的学习成长,强行将孩子带回老家,未与王某商量便改变了孩子的成长环境,并不许王某看望。同时,王某也提供了吕某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聊天记录,以此来证明吕某不适合抚养。

  二审法院对王某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改判吕某某由母亲王某抚养,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二审法院在论述中说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充分考虑孩子成长学习需要,此种需要不应仅仅是物质上的满足,还应包括情感上的陪伴和慰藉。祖父母虽能对孩子的抚育照料加以辅助,但始终不能替代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吕某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婚生子吕某某送往老家,使其脱离父母的关爱,远离熟悉的成长环境,对于一个年幼的孩子来说,这样的改变对其健康情智的形成不利。”

  听到这样的判决结果,王某喜极而泣。原本以为可以重新跟孩子生活在一起,陪伴他,照顾他,可是事实却让人倍感失望。

  吕某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孩子仍在老家爷爷奶奶处,王某也通过单位多次跟吕某协商但吕某一直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给吕某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吕某才将孩子带至法院。

  近两年时间母子未能相见,再见面时孩子已经不认王某这个母亲了,看她的眼神充满了敌意,连妈妈都不愿意叫,更不愿意跟王某一起生活。王某看着眼前自己的孩子,几近崩溃。后来王某按捺不住想见孩子的心,便跑到吕某老家孩子就读的学校去看孩子。情况更糟的是,孩子爷爷奶奶姑姑与王某及其父母大打出手,这次孩子直接冲着王某大喊要杀了她等等。孩子离开时和母亲感情很好,但是长时间的分离加上两家的矛盾冲突,导致孩子受到了伤害,心灵扭曲,一个七八岁的孩子,能说出要杀了自己妈妈这样的话,想想都让人不寒而栗。那次之后,孩子又被转学了,母亲再也没有找到他。

 

各路专家会诊“争夺子女抚养权”

  日前,在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与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共同承办的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这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所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成为研讨会上各界专家学者讨论的焦点之一。

  全国妇联作为捍卫妇女权益的社会群众团体,每年受理的30多万件诉求中,有60%是婚姻家庭纠纷。而其中的大多数都牵扯到孩子的问题。基于大量的现实诉求,妇联也积极探索如何解决离婚诉讼中“抢孩子”的难题。全国妇联权益部郭晔处长说:“虽然这是个案,但是它呈现出来的问题却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如何看待这类案件?我觉得应该有两个视角。一个是成人的视角,一个是未成年人的视角。在上面的案例中,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都是以成人的视角出发,而忽略了未成年人。当我们成人之后就忘了自己是怎样长大的,忘了我们为什么有现在的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父母的婚姻本身、案件本身给孩子带来了怎样的伤害?一个原本和母亲关系亲密的孩子为什么会仇视自己的母亲?他可能认为法院拆散了自己的家庭,母亲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自己在家庭中不受重视,自己的想法不受尊重,像物品一样被父母抢来抢去。孩子形成了这样的价值观,在他今后的成长中会怎样去看待司法、看待婚姻?这样的现实对孩子的心理造成的巨大冲击是无法挽回的。所以,我们应该多一些关注在孩子的身上,多考虑孩子感受,真正做到孩子利益最大化。”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自2013年4月成立以来试行家事审判专门化,成立了家事法庭,也调解和判决了很多类似的离婚纠纷案件。家事法庭庭长郭静对抚养权探望权判后执行难的问题提出了几点看法:“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判决,在作出判决之前首先应当考虑执行的可行性、相关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未判决之前,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宣传及教育。判决后,对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后果的告知;判决抚养权时,可以将未成年人的交接附于抚养判决之后,即一方当事人将未成年人交给抚养方,应交接的一方未主动履行,在强制执行时,对未进行交接的监护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是未成年人作为执行对象,如监护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可依法处罚;对于判后无法执行的情况,我认为法院是一个司法机关,判决就像医生做手术,判后孩子如何交接,就像大病手术后的康复治疗,应当由专门的社工机构来做。因为家庭关系的修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能要三个月、五个月甚至三年五年。这种大量的、持续性的工作,单凭法院是无法完成的。”

  已经从事十年家事纠纷类案件的律师张承凤对此类案件感触颇深。在她看来,此案二审的改判是基于“孩子利益最大化”这一主要原则,同时也是间接对抢孩子的一方作出了惩罚性的判决。张承凤在研讨中说:“作为律师,面对这样的改判很兴奋也很欣慰。但是案件的后续发展却让人很失望。在执行过程中,法律的权威性没有得到体现,作为实务第一线的律师,很多案子执行不到位,对我们律师工作也造成了一些阻碍和困扰。碰到探视权问题的时候,我常常会给当事人一些暗示:‘可能抚养权给了对方,你的探视权就很难实现。在未来的探视中,会遇到很多问题,也有可能你根本就探视不到。’因为判后执行难的这种困境,很大程度可能会恶化家庭关系或者加剧‘抢孩子’事件的上演。”除此之外,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离婚案件,张承凤提出了几点建议:“加强对法院审判人员、婚姻登记人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培训。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最终衡量标准,指导离婚父母协商解决儿童抚养问题,尤其是不能忽略有关未成年子女探望问题约定是否具体可操作的审查。对于执行人员也要进行相应的培训,以便于他们在工作中了解工作特性,掌握相关人员心理;能够采取多机构联动、多部门配合的方式。除了严格执行判决,社区部门、调解机构、妇联等应协助法院查明纠纷,对当事人安抚疏导,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尽量做到在前期缓冲、化解矛盾。防止未成年人这种仇视父母的扭曲心理现象的出现。”

  最后,作为公证员代表的北京国信公证处公证员马麟说:“我们公证人不只是简简单单坐在那儿,傻乎乎给人签字盖章,我们也可以参与到具体的监督、履行过程中去。对于‘抢孩子’这种争夺抚养权的案例,对双方父母进行单纯的道德约束是不够的。我设想能不能有一种机制,在夫妻双方争夺抚养权的时候缴纳一笔保险金,通过公证处存放,并专门用于孩子日后的学习生活。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可由公证处或专门的机构来从保险金中强制执行。”

  孩子在离婚事件中原本就是受害者,可各种利益纠纷、抚养权的争夺无疑是对孩子二次伤害。随着社会的变迁,我国亲子关系日益复杂化,而我国婚姻的相关制度又存在着种种缺陷与不足。但无论怎样,都应该将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放在第一位,期待“儿童利益最大化”尽快让理想照进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