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咨询电话:13472623896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抚养争议

小孩更改姓名能否成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来源:湖南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12-05 阅读:
摘要:原告以被告无故给小孩转学及改名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所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案情回顾


  原告秦某平、被告黄某玲曾是一对夫妻,于2003年3月结婚,2004年1月13日生育男孩黄某茹(曾用名秦某东)。2005年7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成年,原告每年付抚养费2400元。原告一直按判决履行了义务。2014年10月29日被告以小孩秦某东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2015年1月,经法院判决原告应支付小孩生活费300元/月至小孩成年,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被告凭据各负担50%。小孩秦某东在东安县某学校读书,后由被告将其转至某中学读书,并由被告代理到公安机关改名为黄某茹。原告履行判决一段时间后,因为发现被告将小孩转学并改名,不愿履行判决,同时起诉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2005年离婚时已协商确定小孩的抚养权归被告黄某玲,在没有法定条件改变时不能随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原告以被告无故给小孩转学及改名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所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秦某平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以案说法


  《婚姻法》抚养权的问题怎么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如何确定,子女抚养关系如何变更?变更抚养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那么,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此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小孩才一岁半,十多年来一直随被告生活,被告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并无不尽抚养义务的现象,现原告以被告为小孩子转学并改名为由诉请变更抚养关系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不予变更,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吴丽红 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