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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获支持

来源:广西新闻网作者:罗昌明 发布时间:2016-12-07 阅读: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梁某离婚后,以仍然在读高中二年级的女儿梁某某已经年满18周岁为由拒付抚养费。近日,随母亲生活的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获得法院支持。

  梁某和高某原来是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高某在2009年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准许梁某和高某离婚,判决女儿梁某某跟随母亲高某生活,由梁某每个月按照其工资收入总额的30%付给梁某某至18周岁止。2016年8月20日,梁某某年满18周岁,今年9月初,当她向父亲要求给付8月份抚养费的时候,其父亲梁某却以女儿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为由拒绝给付,梁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梁某每个月按照其工资收入总额的30%付给抚养费至学业完成为止。

  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现在原告虽然年满18周岁,但是尚在读高中三年级,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遂依法判决被告梁民每个月按照其工资收入总额的30%付给原告抚养费至高中毕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