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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法律如何定

来源:上海法治报作者:蔡绍辉 发布时间:2016-12-07 阅读:
摘要:我国婚姻法上的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夫妻一旦离婚,未成年的子女只能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于情于理都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而围绕“抚养费”问题,往往使得已经离婚的夫妻又产生新的矛盾纠纷。

  那么,对于抚养费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现实中又会产生哪些常见问题呢?

  包括哪些费用

  抚养费也称抚育费,是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婚姻法上的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阐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哪些钱无须负担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不包括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

  上私立学校、国际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以上两类支出,未经父母双方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

  孩子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为限。

  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以什么标准给付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应当如何支付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可定期将钱款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望孩子时支付现金。

  实践中,有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也用一定方式,如支付保险费、外出旅游费用等折抵抚养费。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能否一方全担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费用的,这样的协商结果应当不予准许。

  付到何时结束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满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无法定义务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的费用。

  当然,这里说的是法定义务,对于上大学期间的费用,一般来说家长仍是愿意承担的。

  但如果父母一方不愿再为已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子女以自己仍在上大学没有收入为由起诉要求支付,法院会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3)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能否要求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基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即使一方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当以上情况出现时,孩子依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怎么办

  按《婚姻法》第二十五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有要求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应否支付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养父母应否给付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特殊情况能否拒付

  现实中,拒付抚养费往往事出有因。

  除了离婚后关系不睦、一方经济拮据等原因以外,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给子女变更姓氏、拒绝探视等情况,也常常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导火索”。

  那么,这些常见的理由能否成立呢?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探望权的行使是为了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沟通交流的需要,抚养费的支付是为了子女教育和生活的需要,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抚养权一方阻挠探望的,另一方也不可拒付抚养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抚养费的支付是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是保障孩子正常生活所必须,不应当成为离异夫妻用来“制裁”对方的手段,更不能以拒绝探视的方式来达到增加抚养费等目的,这样只能导致双方矛盾加剧,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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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抚养费”相关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